全球标准化治理体系的变革(三)

2021-08-20 08:45:07
作者:原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王平 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 侯俊


从传统标准化到标准联盟的崛起

3.后标准化与前标准化

对于一个传统的标准化组织来说,其主要工作内容就是制定标准,最终的产出也只是发布标准。如前所述,传统产业标准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标准化滞后于技术的发展,要等到技术相对成熟之后再开始标准化工作,属于后标准化(reactive standardization)。传统产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也相对比较长,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IEC制定一个标准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这对传统产业的技术生命周期来说还是微不足道的,因为传统产业的技术生命周期一般都很长,少则三、五十年,长则上百年的时间。图1表示了传统产业中的研发投入、标准化投入和技术的生命周期之间的关系。

      ICT标准化与传统产业的标准化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从20世纪末开始,由于ICT技术的发展完全打破了传统标准化已经建立的秩序。20世纪八十年代,微电子技术和支撑计算机芯片制造创新的摩尔定律使芯片的性能快速提升,每隔18个月芯片的工艺和集成度会增加一倍,性能也会提升一倍,从而带动了硬件的更新换代,软件也因此受到持续更新换代的压力。结果是ICT技术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技术的快速更新对标准化造成了极大压力,现在很多ICT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已经不能再像传统标准化那样按部就班了。标准化不得不改变传统模式,在刚开始研发投入的时候,标准化就开始介入,出现了标准化和技术研发几乎同步的现象(图2)。这在传统标准化领域从来没有过。Jakobs K.指出,传统领域的标准化属于后标准化(reactive standardization),信息技术领域中的标准化属于前标准化(proactive standardization)。后标准化一般是在技术相对成熟并形成产品之后的标准化。而前期标准化则是在技术并未成熟就要定义未来产品需求的标准化。很显然,前标准化需要承担失败的风险。

2 ICT技术的标准化,标准化投入和研发投入几乎同步

绝大多数前标准化都是在联盟中进行的。联盟的工作内容远远超出制定标准本身。因为技术的发展并不成熟,所有的技术创新都是在过程之中,市场的拓展还很初步。很多关键的技术标准在其还不是很完善的时候就已经付诸实施。联盟与传统标准化组织的不同非常重要,它说明企业在联盟中寻求协调行动的动因。很多创新企业基于战略的考虑在其互操作性技术并没有成熟的时候就试图把这种技术方案制定为标准,利用网络的外部性和马太效应(正反馈)以及技术的锁定效应迅速扩大客户群体,提高设备和终端的客户安装基数(installed base),进而扩张基础设施网络和客户终端网络。在扩张的过程中从客户的反馈找出标准和技术存在的问题,通过软件升级和系统升级再逐步完善。

很明显,传统标准化组织的技术成熟之后再开展标准的工作模式在ICT领域已经跟不上形势。在ICT领域中技术的研发协调、标准的协调、企业的竞争、甚至国家之间的竞争都混合交织在一起。技术标准的竞争异常激烈。对于联盟来说,在技术研发的早期阶段就要把拥有创新技术的企业和市场上需要这些技术的产品供应商联系起来,技术研发与制定技术标准/规范相结合,最终的产出是要完成相应市场协调,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通过标准/规范创建一个业务群体。技术的协调和标准的协调同时进行。联盟对此似乎比传统标准化组织处于更独特的地位,更易于发挥作用。联盟相对于传统标准化组织还有一个很大不同点,就是它只对自己的成员负责,不对任何公共利益负责。

4.标准中的必要专利(SEP)

传统产业的标准化通常不与专利发生关系。在信息产业发展之前,几乎所有的传统标准化组织都拒绝具有专利的技术制定为标准。在那个时候,标准化界有一个普遍的共识,专利代表的是企业私有权力/私人利益,而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经过了协商一致过程,它代表的是(准)公共利益/产业利益。代表私人利益的专利是不能进入标准的。好在传统产业中的核心技术和专利是可以剥离的。企业很容易判断,哪些技术是自己的核心竞争力,需要制定为专利,而哪些技术不属于核心技术但是需要到外面去找标准化组织,争取制定为标准。

ICT产业的发展让情况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几乎所有的标准都和企业的核心技术是关联的。联盟组织一般只涉及很窄的专有技术,进入的门槛较高,不采用正规的标准制定程序,组织中的成员属于产业中少数领先企业,他们联合起来把持着技术专利,而且把专利技术制定为标准,成员之间采用交叉许可的方式,对外则通过实施标准收取高额专利费。这种情况突出体现在信息网络的兼容性和接口的技术上。信息产品的兼容性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因素。所有的信息化接口和通信协议都需要制定为标准,而所有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实现都需要企业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标准、专利形成一种无法分割的绑定关系。标准因此一跃成为企业竞争的战略要素,由于专利问题涉及企业的切身利益,所以任何标准化组织都需要解决好标准的必要专利(SEP)问题。

解决SEP问题对于标准联盟来说相对容易。因为标准联盟几乎与SEP问题同时出现。他们一开始就要开始面对这个问题。而且联盟是相对灵活的组织,他们并不想把市场中的所有利益相关方都拉进组织,会员相对较少,所以比较容易协调。他们对于专利披露问题,交叉许可问题以及对外收取专利费问题等都能很容易达成一致。然而对传统标准化组织来说,这个问题的解决在刚开始的时候却相对困难,因为这和传统认知相抵触。但是后来这些组织发现专利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必须加以解决,否则就会落后于ICT技术的发展。这也是后来在标准化组织中普遍采用RAND/FRAND专利政策的重要原因。这种专利政策要求专利持有人必须要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披露其专利,并且同意采用公平合理无歧视(RAND/FRAND)基本原则进行专利许可。因为这个原则是无法量化的,所以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标准化界的争论依然很大。传统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在后来基本上都接受了RAND/FRAND方案,而且能够相对比较一致。标准联盟的专利政策大部分也都能接受这一方案,但是他们在具体条款上却并不一致。

学术界有一些研究结论值得注意。由于网络化技术的高度复杂性,可能有若干企业同时开展同一技术标准方案的创新,形成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碎片化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权分散于不同的市场主体,企业之间往往出现激烈的技术竞争。当不同企业都在某一标准中拥有既得利益时,在传统标准化组织中可能会很难协调。标准联盟可能是解决协调失败和缓和利益冲突的一种相对容易的方法。不同的竞争企业在标准联盟中协调研发决策,使联盟内部的企业能够联合对抗外部的竞争对手,主要好处是能够节省重复研发的成本,避免研发资源的浪费。Baron J, Pohlmann T.的研究表明,当很多公司拥的专利数量近似时,他们成立标准联盟的可能性就会很大,而且当制定标准的公司之间技术重叠程度较高的情况下,更有可能形成联盟;或者说,具有替代性研发项目的公司更有可能成为同一联盟的成员。这意味着虽然都是互相竞争的公司,但是他们更有可能结成技术标准联盟进行研发协调。而技术专门化的,即专门研究标准中的组件技术形成互补的公司,反而不太可能参与联盟。事实上,通过在联盟中的前期研发协调,具有替代研究能力的公司还可以更好地预测传统标准化组织SDO工作组中的技术选择决策,评估与技术提案的竞争实力,并阻止潜在竞争对手进入专利竞争。由此可见,标准联盟一方面适应了ICT产业对标准快速响应的需求,另一方面它能够较好地解决伴随SEP出现的很多问题,如竞争问题、利益冲突问题、协调失灵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