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格力举报奥克斯事件中检验机构“只对来样负责”的内涵

2019-07-06 00:01:00

摘要:检验在报告上注明“只对来样负责”的声明,似有推卸责任之嫌。事实并非如此,由于人们对产品检验报告的属性不清楚,也不懂抽查控制理论,再加上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到位,容易造成认识的偏差。检验机构标注“只对来样负责”,既是防止消费者产生误解,又可避免误导与纠纷。


   在很多检验报告中都注有“只对来样负责”的声明,尤其在检验报告出现合格的结论时。一些消费者(组织)很不理解,认为检验机构,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合格就是合格,不要玩弄文字游戏。消费者的指责可以理解,这很大程度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以及不懂抽查控制理论所导致的结果。然而,检验机构这种只对样品负责的说明,看似“推卸责任”,实际上是职守所在。

一、检验机构的属性与作用

检验机构是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是接受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即那些对产品质量有管理和监督的各个部门或单位)对样品进行检验任务。它不具备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的功能。然而,不知什么时候起检验机构被“赋予”了许多职权:决定质量水平的高低;产品入市前的仲裁;是否处罚的依据,等等。表现在现实中:产品被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质量监管部门就给予生产企业表扬、允许其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否则要进行封存、查处、打击。换言之,检验机构无形中有了监管的职能、判定的权力。这种职能和权力与检验机构走向市场是背道而驰的,与检验机构所处的地位是格格不入的,也是误解的根源之一。

在现实中许多检验机构知道自己是不具备监管的职能,但又无法说明清楚,判定生产企业产品合格与否,不是仅靠样品质量的情况就能决定的,因为样品合格是不能等同于产品合格。换言之,不管采用何种抽样方法,样品合格与否与产品质量之间的关联程度取决于抽查目的的性质、样品数量的大小、检验方案的设置以及所能承担风险的高低等等,这些不取决于检验机构。比如,样品数量的多少是根据抽查性质与要求来决定的,不是简单地按照产品标准执行即可。按照抽查的性质分为:监督抽查、验收抽查以及交易抽查等。它们不是根据执行抽查(检查)单位的属性来决定的,也不是靠主观意志来区分的,而要符合其规定的程序要求,即便是生产企业也可以进行监督抽查,监管部门可做验收抽查工作。检验机构只是对样品进行检验,它既没有参与抽查程序计划的制定,又不知道样品来源于什么抽查性质,只是确定样品的特征值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果贸然地给产品下结论,往往会得到盲人摸象的结果,而“只对来样负责”是对委托方最好负责,避免产生错误的导向。

二、样品与产品质量之间的关系

产品质量情况可以通过样品的合格与否来反映出来,但这种反映需要一套科学的规范与要求,即不同的抽查性质要符合不同的抽样方案与判定程序,而现实中抽样检验有:监督抽查、验收抽查和交易抽样。而作为检验机构在不知道抽查性质的情况下,也就只能采用“只对来样负责”来表明自己严谨、科学。

1.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只进行一次性抽查,对抽查产品的组成没有特殊要求,但样品合格是不能判定抽查产品合格,而样品不合格时,可以肯定(置信概率在95%)抽查产品的合格率达不到抽样方案相对应的合格率,判定为不合格。对于检验机构来说,既不知道该抽查是不是监督抽查(其性质不是根据送检部门的属性,而是要符合监督特有的程序),也不知道监督要求的不合格率(术语称声质量水平)大小,也就无法把样品质量与产品的质量水平联系起来,即便知道该抽查是监督抽查,给抽查产品下合格结论也是错误的。所以,检验机构不得不表明“只对来样负责”的提示,否则很容易误导他人,甚至成为制造错案冤案的根源。

2.验收抽查

验收抽查要进行连续(一般要大于10次)抽查,被抽查产品必须是同厂家、同型号、同批次生产的产品,样品合格是接收该批产品,样品不合格是拒收该批产品,它能保证接收批产品的总和达到规定的合格率,判定为合格。作为检验机构不可能连续给生产企业进行验收抽查,即便是一次验收抽查合格,也只是样品合格,是不能证明该批抽查产品合格。验收抽查是通过连续检验接收批产品的总和来保证其不合格率控制在某一规定值以下,而达到对产品质量把关的目的,而不是靠样品合格等于产品合格的方式。

3.交易抽查

交易抽查一般也只是进行一次性抽查,但抽查的样品数比较多,样品合格判定交易成功,即判抽查产品合格,否则交易失败。而交易双方对交易成功与否所承担的风险大小检验机构是无法知晓的,也就不可能主动给交易双方设定抽查方案。检验机构以样品合格就来替代交易双方愿意接收的风险大小显然是不妥的,可能导致交易双方都不满意。交易抽查结果的判定只能由交易双方根据双方事先设定的样品质量情况来决定,即根据检验机构对样品判定的合格数量来决定交易批产品是否合格。

从以上分析得知,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抽查,样品质量与产品质量是不相等的,有着本质的区别。换言之,即便是监管部门抽样委托的检验也不能保证样品与产品相等,何况生产企业自己送检的样品更不能与该产品等同起来。所以,绝对不能轻易地以样品的合格给产品下合格结论,必须注明“只对来样负责”,以此来表明自己的工作性质与工作态度。

三、“只对来样负责”的作用与意义

一些消费者往往把检验机构作为质量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总是希望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要有明确的结论,不能只是对样品的判定。他们认为在同一批产品中用随机抽样就能对产品进行判定,即样品是代表(或等同)产品,其实这是对统计理论中大数据定律的误解误用所致。事实上同一批次是生产企业便于统计与管理一种专门用词,即在许多相同环境下生产的产品,它不能保证同一批产品中的产品质量特征值都等同,而随机抽样只是消除人为因素并且具有某种获取概率的取样方式而已,不是样品等同于产品的条件与方法。把在同一批产品中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来证明样品等同于产品是一种偷梁换柱的手法,典型的盲人摸象行为。因此,检验机构已清晰地认识这一点,不能被这些错误认识所左右。表明“只对来样负责”既是告诉委托方检验工作的性质,也是对检验取得数据表示有足够的信心,同时也在普及抽查控制理论知识,使消费者与委托方领悟到检验机构的严谨与科学。

四、结语

    检验机构声明“只对来样负责”并不是推卸责任,而是一种态度。它在告诉人们在解读产品检验报告时要知道检验机构的属性,不要被别有用心的人所迷惑,也是在提醒质量监管部门正确地应用检验报告,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使监督管理与检验工作更加科学与规范。


(刊登在《质量与认证》2019年第6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