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标准化治理体系的变革(二)-标准联盟组织的崛起

2021-08-20 08:45:52
作者:原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王平 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 侯俊


从传统标准化到标准联盟的崛起


二、伴随ICT产业发展起来的标准联盟

1.标准联盟组织的崛起

产业联盟(industrial consortia)最早起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美国为首,也包括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始产业联盟的实践。刚开始的时候主要是技术研发联盟(R&D consortia)。这种联盟的主要功能是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参与的企业共享研发成果。ICT产业中的竞争异常激烈,包括下游的产品和服务竞争,以及上游的技术竞争。产品的互操作性成为市场成功的重要因素。为了应对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复杂性,必然出现企业之间开展合作的需求,特别是竞争企业(持有替代技术方案的企业)之间的合作需求。联盟是一种资源共享和快速研发的企业合作方式,也是一种应对市场竞争的资源配置方案,包括人力、资金、技术专利、实验环境资源等。企业之间共享研发成果,快速产品化,达到快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目的。联盟成为信息和通信技术(ICT)行业进行技术/市场协调的结构性特征。

R&D联盟在全球范围内有大量的案例存在,有的研发联盟甚至成为国家之间科技和产业竞争的工具。例如,19761979年,日本政府支持富士通、日历、三菱电机、日本电器和东芝5家日本主要的半导体公司组成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研发合作产业联盟(VLSI consortium),合作研发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的生产技术,帮助日本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成功实现技术赶超。1987年,在美国政府的支持下,由IBM、TI、Lucent(AT&T)、Digital Semiconductor、Intel、Motorola、AMD、LSI Logic、National Semiconductor、Harris Semiconductor、Rockwell、Micron Technology和HP共计13个半导体公司组建半导体技术研发合作产业联盟(SEMATECH),合作研发半导体产业先进制造技术、帮助美国半导体企业重新回到世界第一的竞争地位。美国政府每年的支持力度达1亿美元。

Corey E R认为,美国的技术研发联盟是科技创新的源泉,这种联盟的典型功能包括:新工业过程技术开发和扩散、技术教育和培训、环境研究(健康和安全)、供应产业(supply-industry)基础构架开发、学术研究和研究生教育(graduate education)支持、终端产品开发和商业化、工业标准制定、工业灾难和危机应对。所以,标准联盟属于R&D联盟的一类。

最初,ISO/TC97与ITU之间的工作重叠并且协调不力让ICT业界对整个传统的正式标准化组织开始有了负面的看法。后来ISO/IEC JTC1制定的互联网开放系统互连七层参考模型(OSI)被产业界束之高阁,以及IETF制定的TCP/IP网络协议在产业的实施大获成功,让产业界和学术界更加看清了传统标准化程序过于复杂且效率低下,与标准的开发人员和用户相距遥远。这也是联盟强劲崛起的重要原因之一。标准联盟的第一个原型于1961年出现在欧洲(Hawkins R, 1999)——欧洲计算机制造商协会(ECMA)。ECMA虽然自称为协会,但是学术界把它归类为联盟。ECMA的会员资格是自愿的、全行业的、面向国际的(主要是欧洲的);其会员分为4个不同的级别,正式会员、联系会员、中小企业会员、小型私营公司会员;其运行经费来源是成员的会费,级别高的会员交的会费高;小企业交的会费低。它与传统标准化组织的最大不同点是其标准化程序的“非正式性”。

20世纪60年代ECMA成立的时候,美国反垄断法不允许若干公司自由联合起来开发共同的技术规范,企业只能参与传统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到了1988年,美国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放开了对企业间合作研发的法律约束,鼓励美国公司之间更紧密的研发合作,而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联盟的组织形式才得以出现。后来的发展证明,美国的联盟组织是世界上最活跃的,也是最有影响力的。从1986年到20世纪末,ICT领域的联盟数量从屈指可数的几个增加到多达100多个。形成的总体格局是,大多数联盟的总部在美国国内,但是会员是来自全球的国际企业,包括美国本土、欧洲、日本和韩国的大型跨国公司——都参与美国的组织。许多欧洲和亚洲的大公司都是美国重要联盟的创始成员。标准联盟组织的出现引发了标准化治理体系的重大变革。

2.标准联盟组织形式和性质

联盟是由若干企业和其他组织联合而成,其运行靠会员缴纳的会费或参与方的资助,目的是协调技术、制定标准/规范和市场开拓活动。联盟的组织形式灵活多样,其成立直接对市场做出反映。Pohlmann T的分析表明,不同联盟在组织结构、政策和章程、目的以及其他特征方面表现出极高的异构度。Updegrove A.认为,“从结构上讲一个联盟可以是公司之间松散的、非法人的联系,也可以是有正式办公地点,有营销、技术和行政人员以及数百万美元预算的法人实体。而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在这两者之间——签署合作协议的协议集团”。陈小洪等把产业联盟定义为市场经济中的企业间组织,是为解决特定的产业共性问题而设立。他们认为,在产业联盟中企业仍然保持独立性可以吸收学校和研究机构参与,政府也可以发挥作用,但是企业应当是产业联盟的主体;产业联盟的法律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合作协议,也可以是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会组织,如公司、各类非营利组织;产业联盟的目标通常是解决具体的产业共性问题,如研究某些共性技术,建立产业技术标准,打造某项创新技术的产业链,建立有利于创新的社会规则等;产业联盟具有明确的存续时间。一旦设定的产业目标完成,产业联盟就要解散或转型。

所以,联盟可以是一个正式的法律实体(如协会、合资公司等),也可以是一种松散的伙伴关系(partnership),或者是一个协议集团。协议集团通过协议确立其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联盟可以独立运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管理。例如IEEE就管理着若干产业联盟,我国的CCSA也有类似的模式。大部分联盟都是会员制,其运行资金来源一般依靠会员缴纳会费的形式。联盟的会费差距很大,有的仅仅几百美元,也有的高达数十万美元,这取决于联盟要完成的目标和任务有多大。Hawkins R. 认为联盟最主要的特性是其“非正式性(informal)”虽然联盟都有非常明确的目标和议程,但是用以确保实现目标和议程的程序却是“非正式”的。联盟可以相对封闭,只让少数企业参加,会员分级、更少的技术协调,不需要严格的协商一致,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可以同步进行。结果是制定标准的时间大大缩短。

大多数联盟是由创始人成员组成的核心小组建立的,主要那些跨国信息通信技术供应公司和/或大型国家公共电信网络运营商。Updegrove A.指出,联盟的成员通常包括两类“推动者(promoters)”和“采纳者(adopters)”。推动者是联合开发技术的正式成员和共同所有者。他们对所开发的任何标准/规范拥有唯一的控制权。采纳者对技术规范本身没有控制权。所以采纳者如果依据技术规范开发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时候需要从推动者那里获得许可。可以看出,这里的“推动者”的含义实际上指的是技术创新和制定标准的主导企业,而“采纳者”实际上指的是技术跟随企业。

纵观联盟的发展,其生命往往是不稳定的,不断有新的联盟产生,也不断有合并或退出。但是其中有一部分联盟被认为是影响国际ICT技术发展和政策方向的主要力量。例如,W3C、3GPP、OMG、IETF、DVB等。很多联盟专注于市场研究、信息共享或研发的协调,但大部分联盟都同时研制、发布并推广技术标准/规范。虽然联盟在标准化项目中使用的工作方法在表面上看与SDO非常相似,但是其组织形式和流程往往是简化的,能够快速产出标准/规范。